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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转】资讯·分享 | 资质核查风暴降临|住建部发声,建筑行业又地震: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即日启动!

时间:2017-08-16 17:20:00       作者:      

文章源于建造云

 

 

导读:近日将开展史上最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大检查,8月下旬正式开展为期3个月的时间核查重点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工程业绩、执业资格注册人员、项目负责人、技术负责人、相关专职企业人员情况及社保情况和持证上岗情况,以及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挂靠等行为。采取突击检查、明查暗访、随机抽查、回头检查等多种方式,深入开展实地动态核查。特别提出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自查自纠不认真、隐患整改不彻底、检查责任不落实、监督执法不严格的,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,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核查工作,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。

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通知


 

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、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》、《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、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》要求,为加强对换证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,规范建筑市场秩序, 2017年8月下旬正式启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。

 

一、核查的主要内容

 

(一)企业注册资金和净资产是否符合资质标准;

(二)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人数、注册建造师的人数是否符合资质标准;注册建造师是否满足企业现有所涉及资质标准的要求,其中,要求相同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数量不累加,要求不同专业的注册建造师分别考核。

(三)企业的经营场所和设备、设施是否符合资质标准;

(四)企业的管理制度建立和责任制落实情况(包括质量管理、安全生产管理、档案管理、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);

(五)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(包括招标投标管理、合同管理、劳务管理、工程竣工验收、工程款结算和工资支付管理、诚信等情况);

(六)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;

(七)近一年是否存在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第三章二十三条所列违法、违规行为(以相关部门的处罚为依据)。

 

二、受核查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

 

(一)企业营业执照、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;

(二)企业管理和技术、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,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,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、企业社保缴费清单;

(三)企业验资报告、2016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;

(四)2016年企业完成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、工程合同、验收证明或备案资料;

(五)企业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;

(六)2016年企业所获荣誉证书、获奖工程荣誉证书或表彰文件、违法违规被处罚文书;

(七)企业章程、质量手册或管理制度汇编;

(八)其它有关资料。

 

三、受核查企业

 

凡已换证的建筑业企业均为核查对象。

 

四、核查结论和处理

 

核查结论分合格、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类,具体标准如下:

 

合格标准:资质条件中注册资本金、净资产、人员(含建造师)全部达到或超过资质等级标准:未发生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和未受到各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;无不良市场信用记录,经济运行良好。

 

基本合格标准:资质条件中注册资本金、净资产、人员(含建造师达到资质等级标准80%以上;未发生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和未受到各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;无不良市场信用记录,经济运行较好。

 

不合格标准:资质条件中注册资本金、净资产、人员(含建造师)未达到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、存在严重市场违规行为、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、拒绝报送建筑业统计报表的和无故不参加核查等问题的企业。

 

对于核查不合格的企业:予以通报;责令其在三个月内整改;不得参与招投标活动和承接业务;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升级、资质增项。对整改仍未到位的企业,不得参与招投标活动和承接业务,不得申请资质升级、资质增项,并视情节轻重撤回其相应资质证书。

 

六、相关要求

 

1、各建筑业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建筑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,及时上报相关资料,做好企业自查和待查工作。受核查企业必须提供真实资料,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核查时必须到场,并积极配合核查人员工作,资料不齐或者无法提供原件的,应予以说明。受核查企业不予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,一经查实,按核查不合格处理。

2、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,应当保持资产、主要人员、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。

3、此后,资质动态核查全面正常化。对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依法依规限期整改、或撤回资质证书。